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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7/9/28 10:50:22 作者:徐嘉琪 浏览量:1189次

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保证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幼儿园,英文表述为jiangning shangyuan kindergarten of nanjing;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明月花园以北、萃文路以西,邮政编码为211100,校园网址:http://sybaby.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南京市江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管理。

第四条 本园面向江宁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 15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525 人。

第五条 办园理念: 融合多元文化 办品质教办园

依托建构游戏 打造特色课程

实施精细管理 完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办园目标: 把幼儿园建设成为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精品园所。

打造“三和”队伍:和衷共济、和而不同、和谐共长

第七条 办园特色: 以建构游戏为依托,打造特色课程,

第八条 教师文化: 共同愿景为前提 彼此互爱为要义

人人平等为基础 真诚对话为核心

正面激励为推手 柔性制度为保障

第九条 幼儿培养目标:以“建构”游戏为特色

创设适宜的游戏环境

培养活泼、自信、健康儿童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

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二章

园长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经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聘用程序任命,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园长的职责:

㈠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传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任务。

㈡制定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园教职工大会汇报。

㈢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工作。

㈣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㈤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园长的权力:

㈠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㈡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与调整干部、教职员工的工作,安排教职工的文化、业务学习和进修培训。

㈢园长在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㈣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四条 副园长通过一定的聘用程序,经过党组织考察,由区教育局任命。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具体工作。

党支部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通过教工大会、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园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

第十七条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幼儿园党支部、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议,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全园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

教工大会

第十九条 教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二十条 教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教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

㈡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㈢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㈣参与评议、考核幼儿园干部。

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需要时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解决应急问题。幼儿园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教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教工大会职权,处理教职工日常事务。

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适当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园在“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保障幼儿安全健康。

第二十三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教育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成幼儿家庭和幼儿园的教育合力。本园将发挥家长的优势,努力拓展、提升幼儿园的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家长助教和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靠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平安、文明。

第二十六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本园将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教师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教师交流,推进保育教育理念的创新和优化。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应遵循“一切为了孩子发展”的办园宗旨,敬业爱生。

第三十二条 本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本园保障教职工享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园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发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本园侵犯和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主动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条 幼儿园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一线教师服务,为孩子服务的原则。幼儿园主要经费来源为政府全额拨款。按照上级教育、物资、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校园建设整体发展有规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维护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坚持开展勤俭办学活动,其收入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按比例补充幼儿园办学经费的不足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会及时制订资产安全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九条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依法开设各类幼儿教育课程。

第五十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积极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合理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五十一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五十二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五十三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六章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五十五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六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生活一日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十七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五十八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体锻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五十九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十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禁止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并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幼儿园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幼儿园园长。并自上级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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